案例分析题
第1题我国一家企业以DAT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汉诺威,货物在港口卸货后,因为工人罢工无法及时转运火车运输,导致货物晚于合同约定日期30天后才到达汉诺威火车站。德国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产品变质,经鉴定受损价值3万美元,德国进口商要求我国出1:2方对这笔损失进行赔偿。 请问,德国进口商的行为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2题青岛M公司向日本进口商X公司出口货物一批,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日本渣打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M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办理了议付。但中国银行向渣打银行收取货款时,X公司破产倒闭了,渣打银行以开证申请人倒闭,无法付款赎单为由,拒绝向中国银行付款。 请问,渣打银行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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